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颱風造成災害損失 可減免稅捐

中央社 更新日期:2007/10/07 20:21

(中央社記者郭美瑜台北七日電)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今天指出,房屋、機車受水患或土石流衝擊而毀損的民眾,可在災害發生的三十日內,檢具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稽徵處分處、監理機關申請免稅。

柯羅莎發威台北市多處淹水,稅捐處教導受災民眾節稅「撇步」。因水災、豪大雨、土石流衝擊造成房屋毀損,稅捐機關將依毀損程度減免受災戶的房屋稅,若房屋受災面積達五成以上,房屋稅全免;受災面積達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,房屋稅減半徵收。

稅捐處表示,受災房屋以實際淹水日為準,每三十天停徵一個月房屋稅,不足三十天以三十天計算,只要淹水一天,房屋稅一整個月都免稅。

此外,稅捐處說,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如因水災受損,須進廠維修,可在水災發生日起一個月內,檢附里長出具的災害證明,及修車廠開立的發票,向所屬分處申請使用牌照稅減免。

稅捐處也表示,若車輛泡水無法使用要廢棄,車主應持身分證明文件、行車執照、車籍證件、車牌、印章到監理機關填寫異動登記書,辦理車輛報廢登記,相關訊息可上稅捐處網站查詢:http://www.tpctax.gov.tw。9610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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